審計準則公報 580 號 — 書面聲明之導讀 🥱

Kitty Chang
May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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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公報之筆記,未來將持續更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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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準則

  1. 查核人員應要求對財務報表負適當責任且瞭解相關事項之管理階層,提供書面聲明。 (580–6)
  2. 查核人員應向財務報表編製負有責任之人員取得書面聲明。雖然該等人員可能因受查者治理結構或相關法令而異,但通常為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 (580–18)

(二)查核人員要求受查者提供客戶聲明書之目的

  1. 提醒受查者應對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負責
  2. 印證已查得之資料
  3. 表明受查者對於投資、理財等重大事項之意向
  4. 避免查核人員誤解受查者之口頭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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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ty Chang

跨領域:會計x行銷x管理 / 對生活充滿熱情、擁抱挑戰,並持續探索未知新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