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 580 號 — 書面聲明之導讀 🥱
May 30, 2024
本文為公報之筆記,未來將持續更新重點。
(一)基本準則
- 查核人員應要求對財務報表負適當責任且瞭解相關事項之管理階層,提供書面聲明。 (580–6)
- 查核人員應向財務報表編製負有責任之人員取得書面聲明。雖然該等人員可能因受查者治理結構或相關法令而異,但通常為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 (580–18)
(二)查核人員要求受查者提供客戶聲明書之目的
- 提醒受查者應對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負責
- 印證已查得之資料
- 表明受查者對於投資、理財等重大事項之意向
- 避免查核人員誤解受查者之口頭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