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 38 號 — 函證之導讀 😊
May 30, 2024
本文為公報之筆記,未來將持續更新重點。
(一)函證通常用於下列會計科目或事項之查核 (38–6)
- 金融機構往來
- 應收款項
- 寄銷及存儲於受查者場所以外之存貨
- 質押有價證券
- 預付款項
- 存出保證金
- 應付款項
- 預收款項
- 擔保、抵押及或有損失之事項
- 長期股權投資對方已發行股票總額及股利配發情形
- 由律師或金融機構保管之財產權利證書
- 已購入但截至資產負債表日仍未交割或交付之股票或權利證書
- 與第三者簽訂之契約或交易條件函證
(二)函證通常用於下列會計科目或事項之查核 (38–8)
查核人員應評估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據以決定證實測試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以降低偵查風險,俾使查核風險降至可接受之水準。
(三)函證通常用於下列會計科目或事項之查核 (38–9)
查核人員實施證實測試所獲取之性質與範圍,取決於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之評估,即使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非常低,查核人員仍須執行必要之證實測試。此項證實測試可能包含對特定財務報表聲明實施函證。
(四)積極式函證 v.s. 消極式函證 (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