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 38 號 — 函證之導讀 😊

Kitty Chang
May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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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公報之筆記,未來將持續更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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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證通常用於下列會計科目或事項之查核 (38–6)

  1. 金融機構往來
  2. 應收款項
  3. 寄銷及存儲於受查者場所以外之存貨
  4. 質押有價證券
  5. 預付款項
  6. 存出保證金
  7. 應付款項
  8. 預收款項
  9. 擔保、抵押及或有損失之事項
  10. 長期股權投資對方已發行股票總額及股利配發情形
  11. 由律師或金融機構保管之財產權利證書
  12. 已購入但截至資產負債表日仍未交割或交付之股票或權利證書
  13. 與第三者簽訂之契約或交易條件函證

(二)函證通常用於下列會計科目或事項之查核 (38–8)

查核人員應評估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據以決定證實測試之性質、時間及範圍,以降低偵查風險,俾使查核風險降至可接受之水準。

(三)函證通常用於下列會計科目或事項之查核 (38–9)

查核人員實施證實測試所獲取之性質與範圍,取決於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之評估,即使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非常低,查核人員仍須執行必要之證實測試。此項證實測試可能包含對特定財務報表聲明實施函證。

(四)積極式函證 v.s. 消極式函證 (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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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ty Chang

跨領域:會計x行銷x管理 / 對生活充滿熱情、擁抱挑戰,並持續探索未知新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