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 230 號 — 查核書面紀錄 之導讀 😝

本文為公報之筆記,未來將持續更新重點。

Kitty Chang
Jun 3, 2024
Photo by Iewek Gnos on Unsplash

(ㄧ)查核工作底稿之功用 (230–3)

查核工作底稿係查核工作之紀錄,以證實查核工作已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適當實施,並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查核工作底稿之功用如下:

  1. 協助查核團隊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
  2. 協助對查核工作負有督導責任之查核人員指導及監督查核工作之執行,以履行其依審計準則公報 220 號,規定應盡之複核責任
  3. 促使查核團隊對其查核工作負責
  4. 保存對未來查核工作具有重要延續性意義事項之紀錄
  5. 提供有經驗之查核人員能依會計師事務所品質管制制度執行複核及檢查
  6. 提供外部人員能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查核工作品質之檢查(同業評鑑)

(二)目的 (230–4)

  1. 提供足夠且適切之紀錄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
  2. 證實查核工作已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規劃與執行

二、查核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及範圍

(ㄧ)辨認所測試項目、查核工作底稿之編制者及其複核者,查核人員於紀錄所執行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時,應記載下列事項: (230–10)

  1. 可辨認特性因查核程序之性質及測試之項目而異,列舉如下: (230–31)
  2. 對受查者採購單測試之程序,查核人員可按日期及編號辨認並記錄被選取測試之採購單。
  3. 對選取或複核母體中所有超過一定金額者之程序,查核人員可紀錄所辨認之母體及所執行程序之範圍。
  4. 對母體採系統選樣之程序,查核人員為辨認所選取之文件,可紀錄選樣母體、選樣起點及選取間隔。
  5. 對詢問受查者員工之程序,查核人員可紀錄查詢之日期、員工之姓名及職務。
  6. 對觀察之程序,查核人員可紀錄其主要觀察事項、觀察過程、相關參與人員及所擔負之責任,以及執行該程序之時間及地點。

2. 執行查核工作之人員及完成查核工作之日期

3. 複核查核工作之人員、日期及範圍 (230–32)

三、工作底稿後續處理程序

(ㄧ)檔案彙編及歸檔

1. 查核工作底稿之檔案彙整及歸檔應及時為之,通常於查核報告日後六十天內完成。 (230–36)

(二)保管及所有權(會計師責任)

1. 查核工作底稿之所有權,除法令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屬於會計師事務所。 (230–16)

--

--

Kitty Chang

跨領域:會計x行銷x管理 / 對生活充滿熱情、擁抱挑戰,並持續探索未知新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