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準則公報 220 號 — 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 之導讀 🫡
本文為公報之筆記,未來將持續更新重點。
Jun 4, 2024
ㄧ、查核歷史性財務資訊之品質管制
(ㄧ)基本概念
1. 品質管制的定義
事務所有建立品質管制制度之責任,以合理確信事務所及其人員已遵循專業準則及法令,且於當時情況下出具適當之查核報告。 (220–3)
(二)相關名詞解釋
- 案件管制複核 v.s. 案件管制複核人員
(三)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人員須考量下列事項 (220–39)
- 查核團隊對於事務所獨立性之評估
- 查核團隊於查核過程中所發現之重大風險及對該等風險之因應措施,包括對舞弊風險之評估及因應措施。
- 查核團隊所作之判斷,特別是對重大性標準及重大風險之判斷。
- 對存有歧見、困難或具爭議性事項,是否已作適當諮詢且達成適當結論。
- 已更正或未更正不實表達之金額及其處理
- 應與管理階層、治理單位或其他單位(如主管機關)溝通之事項
- 所選定復核之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應為重大判斷所執行之工作及支持達成之結論
- 擬出具查核報告之適當性
(四)品質管制制度之要素(原46–7)
事務所應建立品質管制制度,該制度應包括處理下列要素之政策及程序:
- 事務所管理階層對品質管制之責任
- 職業道德規範
- 案件之承接與續任
- 人力資源
- 案件之執行
- 追蹤考核
(五)獨立性熟悉度之影響(原46–68)
熟悉度之影響與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案件尤其相關。對此類查核案件,主辦會計師應於一定期間(通常不超過七年)後輪調,且至少間隔一定期間(通常不短於兩年)方得回任。